争议解决 | 以案说法--无权代理
2025-08-12 10 康璐![]()
无权代理产生的纠纷是民事诉讼中较多的一类案件,本文将以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为基础,介绍无权代理及其认定、以及责任承担等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无权代理?
简单来说,无权代理就是代理人没有合法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71条,它主要分三种类型:
1. 没有授权:代理人从未获得被代理人的任何书面或口头授权(比如朋友未经被代理人同意,代被代理人签购房合同);
2. 超越授权范围:代理人有代理权,但做了"超出权限"的事务;
3. 代理权过期:授权已经到期或被撤销,但代理人仍以代理身份行事。
二、无权代理的后果能否由非行为人承受?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4-08-2-084-003
山东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济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法律行为效果归属认定
裁判要旨:民事法律行为效果归属于非行为人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
2.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非行为人的委托授权;
3.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4.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属于无权代理,但事后得到非行为人的追认。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份,孔某某和某工程材料公司在平阴某公馆8、9、10号楼工地项目办公室达成口头协议,由某工程材料公司向该工地供应排水板和土工布,排水板 6.4元/平方,土工布0.5元/平方。协议达成后,某工程材料公司将货物运送至案涉施工工地,由任某某负责收货。某工程材料公司累计供货货款为64050元。2019年7月7日,通过任某某个人账户给某工程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支付货款21200元;2019年7月14日,通过任某某个人账户给某工程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支付货款14850元,尚欠货款28000元。孔某某系山东某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之一,孔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某称案涉工程实际是其个人找的队伍干的,不是山东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找人干的。后山东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7月,某工程材料公司向某建设公司、孔某某承建的平阴某公馆8、9、10楼供应排水板、土工布,累计供货货款64050元,截至现在尚欠货款28000元未付。请求法院判令:1.某建设公司、孔某某共同支付某工程材料公司货款28000元及利息;2.受理费等费用由某建设公司、孔某某承担。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某工程材料公司主张某建筑公司应承担付款义务,该诉讼请求成立需满足以下事实要件之一:1.孔某某买卖协议协商、履行时的民事行为属于职务行为;2.买卖协议协商、履行时孔某某具有某公司委托授权;3.孔某某买卖协议协商、履行时的民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4.孔某某买卖协议协商、履行时的民事行为虽然属于无权代理,但事后得到某公司的追认。本案中,首先…某建设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书》、付款凭证、农民工工资发放表与孔某某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配属合同书》、农民工工资发放表能够相互印证,对证明孔某某并非某公司的员工这一事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孔某某买卖协议协商、履行时的民事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其次,某工程材料公司除了提交欠款证明外,没有提交孔某某买卖协议协商、履行时的委托授权手续,因此,孔某某买卖协议协商、履行时的民事行为也不属于代理行为。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构成表见代理合同要满足以下条件:1.行为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2.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权代理;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大意造成的。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理应知道行为人是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那么就不构成表见代理,合同相对人也就不能受到保护。第四,孔某某买卖协议协商、履行时的民事行为没有得到某建设公司的追认。综上,《建设工程施工配属合同书》载明的合同乙方主体为孔某某,案涉买卖合同的主体为某工程材料公司和孔某某。
判决结果:孔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工程材料公司货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驳回某工程材料公司对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什么是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定义:无权代理的“例外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简单来说,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明明没有合法代理权(根本没授权、权限过期或超越权限),但因为某些“客观表象”,让相对人(交易对方)有充分理由相信他“有权代理”,此时法律强制认定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被冒名的一方)需承担代理行为责任。
(二)表见代理的“四大构成要件”:如何判断是否成立?
表见代理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缺一不可:
1. 行为人“无代理权”——前提条件
行为人必须是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的“无权代理人”。例如:授权书明确“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但2025年1月仍用该授权书签合同(代理权终止)。
2. 存在“权利外观”——客观表象
这是表见代理的核心要件。即: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必须让相对人产生“他有代理权”的合理信赖。这种“权利外观”通常表现为:
持有官方凭证:如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介绍信、授权书;
长期代理行为:行为人过去长期以被代理人名义交易,被代理人从未反对(如公司销售经理连续3年代签合同,公司以“流程麻烦”为由未收回授权);
身份外观:行为人实际控制被代理人的经营场所、账户、印章(如店铺实际经营者持有老板的身份证、公章,对外自称“老板弟弟”负责业务);
行业惯例:某些行业中,行为人因岗位特性被默认有代理权(如工地负责人长期代表公司签署材料单,供应商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代理)。
3. 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主观要件
相对人必须是“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且在交易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若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如朋友明确告知“我没授权,你帮我签个假合同”),或因重大过失未审查(如未核对授权书有效期或授权范围、公章明显虚假),则不构成表见代理。
4. 代理行为“有效”——基础要件
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身必须合法、有效(如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若行为本身无效(如买卖毒品),则表见代理不适用。
四、什么是被代理人的追认?
追认分为明示追认与默示追认,现实中难点在未有明确追认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已经构成默示追认。下面结合案例库案例进一步分析。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19-18-5-202-003
指导案例119号: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 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基本案情: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建安公司)与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追日电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海高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5)青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追日电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滁州建安公司工程款1405.02533万元及相应利息;二、追日电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滁州建安公司律师代理费24万元。此外,还对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的承担作出了判定。后追日电气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追日电气公司与滁州建安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后追日公司逐步履行了《和解协议书》。但滁州建安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青海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追日公司提出异议称:双方于2016年9月27日协商签订《和解协议书》,现追日电气公司已完全履行了上述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现滁州建安公司以协议的签字人王兴刚没有代理权而否定《和解协议书》的效力,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青海高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应当撤销。为此,青海高院作出(2017)青执异18号执行裁定,撤销该院(2017)青执108号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滁州建安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复议申请。主要理由是:案涉《和解协议书》的签字人为“王兴刚”,其无权代理滁州建安公司签订该协议,该协议应为无效;追日电气公司亦未按《和解协议书》履行付款义务;追日电气公司提出的《和解协议书》亦不是在执行阶段达成的,若其认为《和解协议书》有效,一审判决不应再履行,应申请再审或另案起诉处理。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二、关于案涉《和解协议书》的效力:虽然滁州建安公司主张代表其在案涉《和解协议书》上签字的王兴刚未经其授权,其亦未在《和解协议书》上加盖公章,《和解协议书》对其不发生效力,但是《和解协议书》签订后,滁州建安公司根据约定向青海高院申请解除了对追日电气公司财产的保全查封,并就《和解协议书》项下款项的支付及开具收据发票等事宜与追日电气公司进行多次协商,接收《和解协议书》项下款项、开具收据、发票,故滁州建安公司以实际履行行为表明其对王兴刚的代理权及《和解协议书》的效力是完全认可的,《和解协议书》有效…
综上,实践中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代理人、合同交易方均有法律风险。在此需提醒各方在交易过程中尽量与交易主体之间达成协议,有代理人的情况下需查明代理人授权,与被代理人核实授权内容,避免出现无权代理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