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通知工会”相关问题
2024-12-31 353 张毅前 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如不通知工会,很可能被判令承担高额赔偿金!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单位并不知道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通知工会这一规定,而且很多中小型的民营企业本身就没有工会组织,何谈通知一说?用人单位又该通知哪家工会?用人单位通知工会之后,就可以合法解除了吗?上述很多具体问题未在现行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中明确,本篇文章将通过结合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地方法院的相关规定以及部分判例,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通知工会”相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以飨读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七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简称《司法解释(一))
问题一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工会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起到监督作用,且《司法解释(一)》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赔偿责任。但是上述规定仅明确了存在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未对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通知、应当如何通知进行明确。针对该问题,相关法律规范及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暂未规定对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有通知工会的明确要求,所以根据“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用人单位可以不通知工会。
笔者并不认同上述观点,从法律条文与实践操作交织的视角来看,上述关于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可不履行通知义务这一说法,虽有“私法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作支撑,却也存在片面性。一方面,“私法法无禁止即自由”赋予了用人单位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自主性,让用人单位在未被法律明确规制的地带拥有绝对的选择权。然而,从劳动关系的本质剖析,工会的存在旨在平衡劳资双方力量,保障劳动者权益。即便用人单位暂无工会,忽视通知环节,实则切断了劳动者借助集体力量发声的潜在路径,易滋生诸如随意加班、薪酬不公等问题,长期将破坏和谐稳定的雇佣生态。另一方面,法律具有滞后性,现行未规定不意味着永远无需作为。随着劳动纠纷日益复杂多元,社会对劳动者权益保障诉求渐涨,司法实践已经开始倾向于对用人单位课以更高的注意义务,要求其主动履行相应义务,如向属地工会组织报备、推动职工大会筹备,以填补法律空白,用人单位不可因暂时的法律宽松而懈怠应有的担当。
观点二:用变通的方式代替通知工会,比如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者向当地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这一法定程序。
上述观点为目前主流观点,一些地区通过地方性立法的形式对该问题作出了明确,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另外,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4修订)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理由告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应当告知上一级工会或者劳动者工作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笔者认为,用变通的方式代替通知工会履行通知工会程序是比较合理的方式,当地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承担着维护区域内劳动者权益、监督企业用工合法性等诸多职责,积累了深厚劳动保护的法律知识与丰富实践经验。用人单位主动与之沟通,相当于引入外部专业监督与指导机制,借助工会视角审视自身人事决策等环节。这既能确保企业运营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底线要求,又能保证用人单位决策的合理做法,优化内部管理。从本质上讲,这是用人单位顺应法律引导,主动融入社会化劳动治理格局的表现,让劳动法律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企业行为的双重目标得以在现实中扎实落地,有效促进劳资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另外,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也对该上述问题作出了阐释:“若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否通知、如何通知?本条规定明确了“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但未规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也需要事先通知,这对于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而言,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旨是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组建工会,可能有很多特殊的原因,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依法告知并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这不仅是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亦是对职工劳动权利、生存权利的保障。所以,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司法实践已有将没有工会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事先通知同级相关工会组织的判例。否则,如果用人单位未成立工会就免除通知义务,会助长用人单位抵制工会成立之风,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司法判例(2024年案例节选):
案例一: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09民终1624号。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金阳某某公司与李某1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依法告知并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这不仅是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亦是对职工劳动权利、生存权利的保障,即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以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赣01民终3466号
法院认为:关于未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的问题,虽然某甲公司主张其因未建立工会而无从履行通知程序,但由于通知工会不仅是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亦是对职工劳动权利、生存权利的保障;所以,即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方式来履行这一法定程序,故而本院对某甲公司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根据上述主流观点及相关判例,对于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不能免除其履行告知义务,为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仍需通过变通方式实现告知,从而最大限度降低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法律风险。
问题二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后,是否需要工会同意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笔者认为: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法律虽然明确了用人单位的通知义务以及工会的监督权,但未明确提及需要工会同意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在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后,无需得到工会的明确同意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必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并书面回复处理结果。另外,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在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在审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时,主要关注的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如是否提前通知工会等,而并非以工会是否同意作为判定解除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通知工会程序至关重要。从法律层面,“通知环节”是解除合同的前置程序,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用人单位合规性来看,“通知环节”可以让工会能够充分了解情况,以便参与质询、提出意见,解决异议,只有在严格遵循工会程序的各环节要求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才能依法合规,降低违法解除的风险,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