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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 | 劳动者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如何追责

2025-08-26 17 苏虹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其中,《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仅规定了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那么,在上述两种情形之外,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如何追责?本文将结合司法裁判案例,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一、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赔偿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这表明若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在承担相关责任后,有权向劳动者追偿。

1.故意造成损失

如劳动者故意损坏公司重要设备,意图破坏公司业务开展,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显然要对用人单位的损失负责。如(2016)沪02民终711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苏某作为销售人员,理应尽心为公司争取最大的利益,然其在负责上述两个项目过程中,将本可由某公司直接销售的产品,以通过中间商销售的方式向最终客户销售,产生差价64万余元,苏某的行为与上述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此产生的差价可以认定为凯拔公司的损失。

2. 重大过失造成损失

如货车司机在运输过程中,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运输货物损毁,给公司带来巨额损失,这就属于重大过失范畴。如(2022)苏0924民初192号案件中,法院明确雇员韩某某因违反交通法规致交通事故且有重大过失,刘某某有权追偿。在判定重大过失时,通常要看劳动者对可能造成损害后果是否有预见能力,以及如果其履行合理注意义务,该损害结果是否可以避免。

二、损失范围

(一)直接经济损失 

是指劳动者过错行为已经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物质损失,像因员工操作错误导致机器设备损坏,公司需要支付的设备维修费用、更换零部件费用等;再比如因员工疏忽,导致重要文件丢失,重新获取或制作这些文件所产生的费用,都属于直接经济损失。

(二)必然遭受的损失 

这类损失虽不是当下立即产生,但却是因劳动者过错行为必然会导致用人单位将来遭受的物质利益损失。举例来说,由于员工工作失职,致使公司未能按时交付产品,按照合同约定,公司必然要向客户支付违约赔偿,这笔未来确定要支出的违约赔偿费用,就属于必然遭受的损失。

(三)不支持的损失 

1.间接损失或经营风险(如客户流失、商誉损害),如(2023)粤03民终18475号案件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失系单方制作表格,法院认为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损失,未支持用人单位的抗辩理由。

2.可得利益损失,经济损失一般不包含具有不确定性的预期利益,比如公司原本期望通过某项目获得的经营利润,因为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不能算在可索赔的损失范围内 。

三、追责途径或方式

(一)依据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约定

用人单位首先要查看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公司内部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若其中明确约定了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和方式,那么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约定来要求劳动者赔偿。例如,合同中约定因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损失的,需按照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且该约定经过了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那这一约定就是有效的。

(二协商赔偿 

发现劳动者造成损失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进行沟通,尝试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在协商过程中,要向劳动者说明损失的情况、计算依据以及索赔的合理理由,同时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双方可以就赔偿金额、赔偿方式(如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等进行协商,并形成书面协议,以保障双方权益。比如,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劳动者同意从每月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用于赔偿公司损失,直至赔偿完毕 。

(三)从工资中扣除赔偿 

若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相应赔偿金额。《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那么直接在劳动者工资中扣除损失的条件是什么呢?

1.合同明确约定或制度合法有效且程序正当

扣除依据需在劳动合同或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载明,且扣除工资前必须书面告知劳动者。如(2017)浙0103民初751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被告制定的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原告也已知晓相关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第7条也明确了原告应遵守规章制度。因此,被告鉴于赵振华在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决定由赵振华承担规定的事故费用,并按不超过原告月应发工资20%的标准从原告月工资中扣除事故费用,未违反相关规定,现原告要求返还两次事故维修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扣除比例法定

根据上文所述,每月扣除额不得超过月工资20%,且扣除后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例如,劳动者当月工资为 5000 元,给公司造成了 3000 元损失,双方未协商一致,公司每月最多可从其工资中扣除 1000 元用于赔偿。(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86号案件中,法院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认定全额扣除违法,最终按30%责任比例判决赔偿。

(四)劳动仲裁或诉讼 

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索赔要求存在异议,且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主张权益。但仍需注意以下问题:

1.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赔偿责任的劳动仲裁案件或诉讼案件中,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过错行为、该行为与公司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损失的具体金额等。如(2024)苏08民终1425号案件中,法院因用人单位未能充分举证袁某存在重大过失或损失真实性,驳回追偿请求。

2.追偿比例通常不超过50%

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采用部分追偿原则,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劳动报酬及生存利益等因素判断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例如(2016)豫1103民初2349号案件中,法院基于贾红军负事故全责及用人单位管理过失,酌定追偿比例为50%;而(2017)沪0115民初76747号案件中,法院结合刘国银的工资水平及重大过失情节,支持30%的追偿比例。(2015)闸民四(民)初字第718号案件中,用人单位主张64万余元的全额赔偿费用,法院最终酌定仅支持了10万元赔偿。

综上所述,法院观点鲜明倾向于有条件追责,即仅当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支持追偿,且赔偿比例严格受限,避免过度加重劳动者负担。因此,用人单位追责需以充分举证为前提,且能够追偿的比例通常不超过50%,以平衡企业经营风险与劳动者生存权益,体现司法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导向。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主张索赔时,一定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以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在日常管理中,也要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劳动者的培训与监督,尽可能减少因劳动者工作失误给单位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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