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事 | 名义股东“挂名”法律风险与实务建议
2025-09-02 18 孙士博![]()
公司业务快速发展,股权代持现象在商业实践中屡见不鲜。不少人出于朋友情谊或公司安排,担任了“名义股东”,随着2024年7月1日起新《公司法》的施行,名义股东面临的法律环境发生了变化,其中隐藏的法律风险更值得关注。
名义股东,又称显名股东,是指虽然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材料中,但实际上并未出资,股份的实际所有权归属于他人(隐名股东)的自然人或法人。
此种股权代持关系通常基于信托或代持协议,名义股东仅是法律形式上的股东,而隐名股东则享有实际的投资权益。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第四十九条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名义股东面临的法律风险
出资义务乃是股东对公司的几乎唯一义务,如有违反,要承担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包括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责任、赔偿责任,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面向公司债权人的责任等。作为股东,名义股东对外仍需要履行出资责任,否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承担出资责任风险:
1.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当实际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名义股东被公司、公司债权人要求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于股东登记的对外公示效力,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公司、交易相对人可依据公示外观主张名义股东承担责任,而股权代持关系无法对抗公司及第三人。
2.若实际出资人存在出资不实(如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该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名义股东可能需与实际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即便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在代持协议中约定由实际出资人承担出资相关责任,但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名义股东在受到公司追缴时也应先行承担责任,再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3.被加速到期,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在此情形下,名义股东承担相应加速到期的责任。
(二)难以退出公司的风险:如名义股东不愿继续代持,即便在合同法上依照委托合同的任意解约规则,可随时解除代持协议,但在公司组织法上,其退出公司尚需以实际出资人显名为前提,还要履行相应的程序。若实际出资人不愿或者其他股东拒绝其显名,名义股东将难以退出公司,除非向外转让股权;若如此,依照现行公司法,名义股东可能承担无权处分人的法律责任。
(三)履约风险:在双方发生纷争的情况下,如名义股东怠于履行代持协议所安排的代持义务,特别是在有偿代持的背景下,需要依代持协议向实际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牵连:若公司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如虚假申报、偷税漏税、不正当竞争等,被相关行政部门查处后,名义股东可能会受到牵连。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公司的经营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如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名义股东若参与了相关犯罪行为或者对犯罪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使名义股东没有直接参与犯罪,但由于其股东身份,也可能会被卷入刑事调查,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和声誉损失。
(五)如兼任法定代表人的风险等:实务中有些名义股东受实际出资人之托还出任公司董监高等管理层职务,甚至出任法定代表人。关于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风险,包括可能受公司债务牵累而列人失信人名单。
三、实务建议
若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签订详尽的《权代持协议》,协议应当明确:
1.双方身份及代持关系确认;
2.出资义务的实际承担方;
3.股东权利行使方式及责任划分;
4.违约责任和赔偿条款;
5.争议解决机制。若任职存在风险,就任职风险承担与委托人签署明确的追偿协议。设立清晰的退出条款,在特定条件成就时(如风险超过预期、政策变化等),名义股东有权要求隐名股东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此外,名义股东可要求隐名股东提供足额担保,包括但不限于:
1.保证金制度;2.不动产抵押;3.第三方保证;4.财产质押。
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方面:
1.保留代持证据:名义股东应保留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关于股权代持的沟通记录、转账凭证、代持协议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的名义股东身份和代持关系 。这些证据对于名义股东在面对公司债权人、其他股东或者行政司法机关时,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2.参与公司监督:虽然名义股东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但应适当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要求公司定期提供财务报表等信息。如果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或者可能损害自身权益的行为,及时向实际出资人提出,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后续采取措施。
新公司法背景下,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显著提升,不再是从前简单的“挂名”关系。无论是出于友情、亲情还是商业合作,在接受挂名请求前,务必全面评估风险,完善协议条款,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状况,避免“帮朋友忙”反而将自己陷入法律困境的尴尬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