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扫码分享

争议解决 |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及实务建议

2025-04-29 41 康璐



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共享权利,也需共担义务。其中“夫妻共同债务”一直是引发纠纷的高频问题,一方瞒着配偶借钱,离婚时另一方可能面临承担共同债务的风险,本文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梳理相关法律依据及实务建议。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 “共债共签”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特殊情形  

问:如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借款,配偶仅作为保证人签字,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答:属于共同债务

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7-2-103-001

基本案情:

张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孙某某、赵某某共同归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 。

审理查明:被告孙某某、赵某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3月10日,孙某 某向张某某借款15,000元,立有借条一份,并约定借期内利息及违约责任,赵 某某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字。2019年3月10日,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完成出借款交付。借款到期后,孙某某、赵某某至起诉时没有还款。人民法院判决二人共同偿还本金及利息。

法院认为:

赵某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该行为表明,赵某 某对孙某某的借款事实知晓,并同意受该债务拘束,孙某某并未侵犯赵某某的 知情权和同意权,相反,赵某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更能说明其夫妻二人对于 借款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了充分的考虑,享有了平等处理权,债权人张某某也 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以共债的共同意思表示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均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 务,应当由孙某某、赵某某共同偿还。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债务提供担保,本质上是担保一方对该债务形成的知情 、同意和决定,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平等处理权的体现,说明夫妻二 人对于债务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了充分的考虑,债权人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 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 的债务,符合“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应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夫 妻共同债务。

(二)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则:单方签字时,如一方为家庭日常开支(如衣食住行、医疗教育等)所负债务,视为共同债务,无需配偶单独签字。但超出家庭生活所需的除外

问:什么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答: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会结合当地消费水平,债务人家庭日常消费习惯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

(三)“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需要”原则:单方签字时,如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也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特别注意: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一方。

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6-2-103-013

问:如何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答:需要结合夫妻双方是否共同参与生产经营,夫或妻一方借款用于其个人生产经营活动的,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6411号

基本案情:

罗某某与管某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罗某某以在泰州做药品生意为由陆续从胡某某处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年息20%,胡某某按罗某某的要求将借款打入管某某账户。2013年,罗某某称要成立泰州市和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海医疗公司),故暂时无法归还借款,等和海医疗公司成立挣钱后会尽快归还借款。2011年至2014年,罗某某陆续归还利息15、16万元左右。2015年5月31日,罗某某向胡某某出具借条,确定借款本息共计85万元,年息20%,借款用途开发医疗资金,约定2016年底还清借款本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罗某某、管某某、和海医疗公司未归还借款。

法院认为:

涉案借款发生在管某某、罗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罗某某事后向胡某某出具的借条中虽然系以罗某某的名义出具,但涉案借款实际转入管某某账户;同时借条上注明的用途的开发医院资金,就此胡某某主张罗某某与管某某系共同经营医疗器械生意,工商查询信息亦能显示罗某某与管某某于2013年成立和海医疗公司并成为股东,结合短信记录等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管某某对借款事实知情,涉案款项的实际用途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故涉案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管某某应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法条链接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常见的债务类型

图片

三、风险甄别的实务建议

    1.警惕“隐形债务”  。婚姻中避免将个人账户与对方共用,定期查看银行流水。对配偶的大额借款、投资行为保持警觉,必要时要求书面说明用途。

    2.拒绝“被签字”陷阱。不轻易为配偶的借款、担保文件签字,尤其涉及大额资金。  

    3.明确债务性质。借款时注明用途(如“用于购买家庭住房”),避免笼统表述。婚内财产协议中可约定债务分担规则(对外仍需债权人知情)。

    4.债务纠纷的应对。收集证据: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如非共同消费凭证)。及时应诉: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债务异议,申请法院调查资金流向。  

四、债权人维权路径

   1.需明确借款用途,如系夫妻共同借款,必须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2.如夫妻单方签字,及时沟通留存另一方追认的相关证据。

   3.提供借款时,为保障债务能够及时收回,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相关担保。

综上,婚姻存续期间对外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核心在于是否为双方合意,是否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婚姻中既要维护信任,也要保持财务边界,必要时留存证据,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内蒙古元仁律师事务所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万铭总部基地2号楼14层

电话:0471-3288050、15848928487(微信同号)

邮箱:service@yuanren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