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 | 新业态下劳动关系的确定
2025-05-06 23 王鹏![]()
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互联网经济下新业态的产生,也伴随着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法律疑问。对于这些新兴职业,平台主体常常利用各种方式避免劳动用工风险,此种情况下劳动关系如何确定?本文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指导案例,介绍在几种新型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界定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 劳动关系的核心是用人单位通过劳动过程使用了劳动力,判断劳动关系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透过现象看本质,不能只注重形式和外观。实践中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劳动关系,主要从主体资格、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内容与业务相关性、劳动条件的提供等方面进行判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的特征就是支配性劳动管理,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进行判断。 二、以案释法—最高院第42批指导性案例(237号—240号) (一)外卖骑手与平台之间的关系 (1)237号指导案例: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徐某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徐某与L服务公司订立承揽、合作协议,约定两者的合作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履行合同工作期间,徐某出勤时间相对固定,打卡上班,接受站点管理,完成系统配送任务。工作期间,徐某意外受伤,仲裁裁决:徐某与L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L公司不服起诉,法院支持仲裁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2)238号指导案例:圣某欢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A公司承包了某外卖平台某片区的外卖配送服务,圣某欢通过特定APP注册成为该片区外卖专送骑手,此后又通过B管理公司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并以此名义与该B管理公司签订了《项目转包协议》,约定由该管理公司按月向其发放服务费。工作过程中,接受APP平台派单,按照站点排班工作,有考勤要求。A公司与B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B公司进行市场推广服务。2019年8月,圣某在外卖配送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法院认定圣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B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点:1.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准确作出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2.对于主营业务存在转包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结合实际用工管理主体、劳动报酬来源等因素,依法认定劳动者与其关系最密切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二)网络主播与平台之间的关系 239号指导性案例: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网络主播王某与A传媒公司签订《独家经纪合同》,由王某和A公司合作经营其自媒体平台,王某主要收入为按照月交易金额获取收益,王某的保底费用和提成根据月交易金额确定,北京某传媒公司将收入扣除相关必要费用后由双方按比例分成,王某有权对收入分配结算提出异议。后双方发生争议,王某申请仲裁确定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仲裁裁决: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法院支持仲裁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经纪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过程控制程度不强,从业人员无需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管理制度,且对利益分配等事项具有较强议价权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代驾司机与平台之间的关系 240号指导案例:秦某丹诉北京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秦某通过A公司(北京某汽车公司)的APP注册成为代驾司机,代驾司机通过平台接单,与代驾服务使用方达成并履行《代驾服务协议》。代驾司机向A公司支付信息服务费,同时依据平台数据向代驾服务使用方收取服务费,A公司是代驾司机和乘客之间的中间人。对于平台派单,秦某有权决定是否接单,对于工作具有较高的自主决定权。秦某丹需购买工服、接受软件使用培训、进行路考、接受抽查仪容等。后双方产生劳动争议,秦某请求确认其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未获支持。 裁判要点: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为维护平台正常运营、提供优质服务、合理风控等进行必要运营管理,但未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对于劳动者提出的与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结 语 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支配性劳动管理,在新就业形态下认定是否存在劳动管理,仍然应当着重考察、准确判断企业对劳动者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具有从属性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