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 | 虚拟电厂运营的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
2025-07-15 14 朱磊![]()
引言
2025年3月25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357号】,该文件提出: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电力市场建设的加快推进,虚拟电厂的发展条件已趋成熟,虚拟电厂的作用与需求日益凸显,文件鼓励各类社会资本结合自身优势,积极参与虚拟电厂投资、建设和运营。
本文简要介绍虚拟电厂的概念、政策沿革、并从监管合规、合同责任、数据隐私三个维度,分析虚拟电厂运营中的主要法律风险,为能源企业参与虚拟电厂运营提供风险识别和防范建议。 一、虚拟电厂的概念 虚拟电厂(Virtual Power Plant, VPP)是一种基于电力系统运行架构,运用聚合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储能等各类分散资源,作为新型市场主体协同参与电力系统优化运行和电力市场交易的新型电力运行组织模式。 通俗地讲,虚拟电厂并非实体电厂,而是通过物联网、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等信息通信技术和软件系统,将分散的电源(如分布式光伏、小型风电)、储能设施、可控负荷等资源进行聚合、协调和优化,形成一个能够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和电网运行调度的特殊主体,其既可以作为“正电厂”向电力系统供电调峰、又可以作为“负电厂”加大负荷消纳配合系统填谷。 二、我国虚拟电厂的政策演进 2015年7月6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指出 “推广区域性自动需求响应系统、智能小区、智能园区以及虚拟电厂定制化工程方案”“ 依托示范工程开展电动汽车智能充电服务、可再生能源发电与储能协调运行、智能用电一站式服务、虚拟电厂等重点领域的商业模式创新”,标志着国家层面对虚拟电厂概念的认可。 2016年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逐步培育虚拟电厂、负荷集成商等新型市场主体,增加灵活性资源供应。”为虚拟电厂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电力交易提供政策依据。 2021年3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通过虚拟电厂等一体化聚合模式,参与电力中长期、辅助服务、现货等市场交易,为系统提供调节支撑能力。”。2021年7月,两机关再次发文《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用户侧储能多元化的发展要求,即“鼓励聚合利用不间断电源、电动汽车、用户侧储能等分散式储能设施,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结合体制机制综合创新,探索智慧能源、虚拟电厂等多种商业模式。”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国家能源局先后发布《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2022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明确规定虚拟电厂参与辅助服务的方式,推动虚拟电厂参与提供电力辅助服务。 2024年4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明确规定电力市场成员包括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型经营主体,9月国家能源局发布《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明确规定了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作为电力市场经营主体所具备的基本条件,即要求具备资源聚合能力、调节控制系统、数据计量传输条件,并与电网签订调度协议。 2025年3月25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专门就虚拟电厂的定义、功能定位、推进发展等内容作出专门指导意见。 三、虚拟电厂运营中的主要法律风险 (一)监管合规风险 虚拟电厂作为新兴市场主体,其运营受到能源行业多重监管要求的约束。如果不符合相关市场准入、交易规则和监管规定,将面临行政处罚、交易资格受限等风险。 1.市场准入与资质要求:虚拟电厂运营商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首先需要满足准入资格。中国最新的电力市场规则已将虚拟电厂正式纳入市场主体范畴并明确了基本经营条件,即《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经营主体基本条件:(1)与电网企业签订负荷确认协议或并网调度协议,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2)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结算要求;(3)具备聚合可调节负荷以及分布式电源、新型储能等资源的能力;(4)具备对聚合资源的调节或控制能力,拥有具备信息处理、运行监控、业务管理、计量监管、控制执行等功能的软硬件系统;(5)聚合范围、调节性能等条件应满足相应市场的相关规则规定。 如果运营商未履行注册手续或不具备法定资质而参与交易,可能被认定为违规交易,面临取消交易结果、罚款等处罚。此外,虚拟电厂聚合的分布式资源本身可能也需符合并网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否则无法接入调度系统。这要求运营商在前期就得确保所有纳入虚拟电厂的设备和用户满足电网接入条件,避免因资质瑕疵导致项目受阻。 2.电力交易规则合规:虚拟电厂参与电力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等交易时,必须严格遵守电力交易规则和调度规程。若存在违规行为,例如虚假申报容量或操纵市场价格,将受到监管机构查处。一旦被认定存在操纵市场、串通报价等行为,虚拟电厂不仅可能面临高额罚款,甚至可能被取消市场参与资格。因此,虚拟电厂运营中需建立严格的交易合规制度,杜绝任何违反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行为。 3.调度与并网合规:虚拟电厂作为聚合资源参与电网调度,需要遵守调度机构的指令和安全规定。如果未按照调度要求响应指令(例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削减负荷或提供电力支撑),可能因违约或违规导致处罚。此外,虚拟电厂接入电网可能涉及调度协议的签订,协议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运营方还应确保其通信控制平台与调度系统对接符合规范,数据报送准确及时,避免因技术故障或人为疏忽导致未执行调度指令的情况。一旦发生此类事件,不仅可能被调度机构追责,还可能影响电网安全,引发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4.数据安全与网络安全合规:虚拟电厂的运营高度依赖数字化平台和数据交互,其中涉及大量用户用电数据与电网运行数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法规,例如《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虚拟电厂运营商若未落实相应的数据安全措施(如未对敏感数据加密、未取得用户数据使用同意等),可能面临监管部门的警告、罚款,甚至停业整顿等处罚,故虚拟电厂运营方必须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数据收集使用符合法定要求,防范因数据违规引发的法律风险。 5.行业监管与合规检查:能源监管机构会对电力市场主体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内容包括市场交易行为、调度执行情况、安全保障措施等。如果检查中发现问题(例如未按规定报送信息、未履行安全义务等),监管机构有权下达整改通知,逾期不改正的可给予行政处罚。虚拟电厂作为新兴主体,更需主动配合监管,及时完成各项备案、报告义务,确保运营行为在法律和监管框架内进行,一旦发生违规,应积极整改以降低可能产生的行政处罚等。 (二)合同与责任风险 虚拟电厂运营涉及多方主体,包括运营商与分布式能源所有者、电网公司、电力交易机构以及其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等,各方之间的合同关系错综复杂,如果合同条款不完善或履约不当,可能引发合同纠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与分布式资源方的合同风险:虚拟电厂运营商与分布式光伏电站、储能设施、可控负荷用户等资源方签订的聚合调度与收益分配协议,需明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设定清晰的履约标准和违约罚则,特别是调度指令执行及违约责任条款。若资源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响应电网调峰等指令(如削减负荷或提供电力),虚拟电厂运营商向电网承担违约责任后,则有权依据协议向资源方追责,否则一旦资源方不配合调度,运营商将难以有效追究其责任,自身却需承担电网考核风险。此外,合同中的收益分配与计量结算条款也须公平合理,以避免引发资源方不满或合同纠纷,从而保障合作的稳定性和运营商的商业利益。 2.与电网及调度方的合同风险:虚拟电厂与电网公司或调度机构之间通过调度协议、并网协议等确定双方关系,一旦发生争议,合同条款将是判定责任的主要依据,故运营商应在签约时尽量争取公平合理的条款。但这类合同通常由电网企业提供格式条款,运营商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如果条款中对虚拟电厂的责任要求过于严苛(例如要求对不可控的分布式资源出力波动承担责任),运营商需谨慎评估。 此外,在履约过程中,若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导致虚拟电厂无法按约定提供服务(例如极端天气导致分布式光伏无法发电),运营商应在合同中争取不可抗力免责或责任减轻的条款,否则可能被认定违约,同时电网调度指令的执行也可能涉及责任划分,如果调度指令本身存在错误导致损失,虚拟电厂是否有权免责,也需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电力交易合同风险:虚拟电厂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电力交易时,还需与交易对手签订购售电、辅助服务等合同,此类合同往往标的金额较高、履行周期长,潜藏市场价格波动及履约不能等风险。若合同中缺乏合理的价格调整机制,当市场电价剧烈波动时,极易导致一方因严重亏损而拒绝履行或要求重新谈判,已有判例表明,在煤价飙升导致发电成本剧增的情形下,售电方曾因主张情势变更调价未果而被判支付巨额违约金,因此虚拟电厂运营商在签订此类长期协议时,必须审慎设置价格调整或风险分担条款,以有效应对市场不确定性。 鉴于虚拟电厂聚合资源的复杂性,其出力和负荷计量易存争议,若合同计量与结算条款约定不明(如计量方式、误差处理、争议解决途径缺失),极易引发结算电量及电费纠纷。为有效防范此类商业与法律风险,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上述细节。 4.与第三方服务商的合同风险:虚拟电厂运营高度依赖与软件平台提供商、通信服务提供商及设备供应商等第三方的协作。若因第三方服务故障或质量问题导致虚拟电厂无法正常运行或产生损失,清晰的责任划分至关重要。为此,运营商必须在相关合作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三方应达到的具体服务标准、因其过错导致损失时的赔偿责任范围与计算方式,以及运营商可采取的违约救济措施。 (三)数据与隐私风险 虚拟电厂的核心在于对分布式资源的数字化管理和控制,这使得数据成为运营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然而,大量用户用电数据和设备信息的收集、存储和使用,也带来了严峻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不仅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还会损害用户信任,引发法律责任。 1.用户数据与授权风险:虚拟电厂为优化调度,需收集用户详细用电数据(如负荷曲线、设备状态、用电习惯等),此举潜藏显著的数据合规与侵权风险。依据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取得个人同意。如果用户是自然人(如居民家庭的光伏和储能设备),其用电数据可能被认定为个人信息或敏感数据,运营商在收集前需获得用户明示同意,并告知数据用途,如果未经授权擅自收集或超范围使用用户数据,即构成对用户隐私权的侵害,用户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并索赔。对于企业用户的数据,虽然不属于个人信息范畴,但可能涉及商业秘密(如工厂生产用电数据),运营方若不当披露或使用这些数据,也可能引发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因此虚拟电厂在数据收集阶段就应建立严格的授权机制,与用户签订数据使用协议,明确数据收集范围、使用目的和保密义务,确保合规获取数据。 2. 数据存储与安全风险:集中存储大量用户用电数据对虚拟电厂运营方的数据安全能力提出了极高要求,一旦发生数据泄露,不仅用户隐私和商业秘密面临泄露风险,还可能影响电网运行安全。《数据安全法》要求数据处理者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免遭泄露、篡改、毁损,虚拟电厂运营方应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保)制度的要求,对其信息系统进行定级备案,并达到相应的安全防护水平。 3.数据传输与跨境风险:虚拟电厂的调度控制通常依托云平台和物联网通信,数据在用户设备、本地网关、云端平台之间频繁传输。如果通信链路安全防护不足,可能被窃听或篡改,导致调度指令被恶意修改或用户数据泄露,故运营方应采用加密通信协议和安全认证机制,确保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机密性和完整性,同时需防范设备端的安全漏洞,避免黑客通过智能电表、逆变器等终端侵入系统。 4.隐私保护与用户信任:除了法律合规,虚拟电厂运营还需关注用户对数据隐私的顾虑,采取措施增强用户的数据隐私保护信心。 结语 虚拟电厂作为能源领域的新兴业态,在助力”双碳”目标和电力系统转型中具有巨大价值,但同时也伴随着复杂的法律风险。本文从监管合规、合同责任、数据隐私三个方面对虚拟电厂的主要法律风险进行了识别和分析, 对于能源企业而言,参与虚拟电厂业务前应全面评估这些风险,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合同管理和数据管理体系:在监管层面,确保符合市场准入和交易规则要求,主动配合监管检查;在合同层面,审慎签订各类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完善争议解决机制;在数据层面,落实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措施,保障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