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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效力问题

2025-09-16 16 张毅



劳动者遭遇工伤时,为了尽快拿到赔偿,简化繁琐程序,会急于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伤私了协议”。本文结合多地法院判例,梳理协议效力问题。

一、协议有效的两种情形

1. 已完成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

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且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下签订,且协议签订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赔偿金额与法定标准差距不大,那么该协议通常被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指引:(2024)湘1003民初2575号案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马某则在郴州某公司处上班期间受伤,郴州某公司及时将马某则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在作出工伤认定后,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约定郴州某公司赔偿马某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后终止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双方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郴州某公司亦按照《工伤赔偿协议》和《工伤事故补偿协议暨有关待遇申报事项承诺书》的约定及时为马某则办理了工伤待遇等事项,并将郴州某公司应付款项全部支付给了马某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郴州某公司、马某则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工伤事故补偿协议暨有关待遇申报事项承诺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履行。在郴州某公司已按赔偿协议履行完全部义务,赔偿款已全部支付给马某则,且赔偿协议并无显失公平的情况下,马某则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赔偿协议,并要求郴州某公司另行赔偿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有违诚信原则。故除已经支付给马某则的各项工伤待遇外,郴州某公司无需再向马某则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等。

2. 赔偿金额不低于法定标准

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选择“私了”,只要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不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定标准,且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该协议同样有效,体现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法律予以尊重。

二、协议可变更或撤销的两种情形

1. 重大误解

如果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对自己的工伤认定结果、伤残等级、赔偿项目或标准存在严重错误认识,导致其作出与真实意愿不符的意思表示,劳动者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协议。

案例指引:(2021)甘07民终1580号案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武某受聘于松之源公司工作时于2020年10月23日不慎受伤。后双方于2021年1月7日,共同委托律师起草就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达成《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法院认为,工伤赔偿协议兼具民事合同、劳动合同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协议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下,应当认定有效;但如果经审查认定具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当事人可请求撤销或变更。根据工伤保险规定,职工遭受工伤后可以依法获得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护理费;工伤致残后,能够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一至六级),上述工伤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则大部分款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主要是为了保护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损害的救治权,以及职工的病情稳定和确定伤残等级后的一次性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权。职工能够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法定,获得赔付的数额也有可供参考的依据,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蕴含着对劳动者健康权保护,涉及人身权益,在审查认定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者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其认定标准应当有别于其他事项。本案中签订该协议时,武某尚未做伤残鉴定,其对自己接下来的后续治疗情况的认识不明,对可能涉及到的赔偿情况等亦不明晰。松之源公司称武某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均经过了协商,并对协议内容和法律后果进行了释明,但并不能说明武某对上述协议内容就不存在理解错误。武某对其自身的具体伤情缺乏经验与判断能力,在未对损失有明确认知的情况下与松之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的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且直接影响到其人身损害赔偿权利的行使,该协议的签订符合重大误解的法律特征,亦构成显失公平的情形,武某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2. 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主张撤销的事由,如用人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使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远低于法定标准(如低于法定标准的75%),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法院很可能认定协议“显失公平”,从而支持劳动者的撤销请求。

案例指引:(2025)陕0481民初618号案

兴平市人民法院认为:法院认为原告喻某因公受伤后与被告上海某公司2024年2月7日签订的《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有效合同,但该协议是双方在原告认定工伤后、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前签订,当时原告对自身劳动能力伤残情况认知有限,且双方签订的《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第三条确实载明对原告的赔偿标准是暂定九级,被告按照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九级进行赔付,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七级的赔偿标准明显比九级的赔偿标准高,对原告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确实显失公平,故此法院对原被告2024年2月7日签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暂定9级,协商赔偿款总额为140000元(拾肆万)”的部分内容予以撤销,其余双方签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的其余内容均为有效协议。

三、协议无效的情形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如果协议内容规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却通过协议免除自身的责任),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逃避安全生产责任),该协议自始无效。

四、法院裁判重点审查内容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综合审查以下内容并作出裁判:

①协议签订时间:是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还是之后?

②劳动者的认知能力:是否对自身权益和法定标准有基本了解?

③赔偿金额与法定标准的差距:是否显著低于法定标准?

④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存在利用优势地位或劳动者急迫心理的情况?

⑤协议是否履行完毕:即使已履行,仍可能因显失公平被撤销。

五、实务建议

对劳动者而言:

知情后决策:签订协议前,应尽量明确自己的工伤认定情况和伤残等级,了解法定赔偿项目和标准。

谨慎签字:不因急于获得补充而轻易放弃自身权益。对于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协议,要仔细阅读条款。

保留证据:妥善保管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协议文本、付款凭证等所有相关材料。

对用人单位而言:

依法参保: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免除。

公平协商:应主动向劳动者释明法定赔偿标准,在信息对称的基础上进行协商,避免利用优势地位压价。

规范程序:建议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再签订赔偿协议,以减少后续纠纷风险。

诚信履约:协议签订后应按约及时履行支付义务。

结语

工伤赔偿协议并非绝对“签了字就有效”,其效力取决于签订背景、内容公平性和合法性等多重因素。法律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更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在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的背景下,公平、诚信地协商解决工伤赔偿问题,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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